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回拨已转持国有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1〕65号
日期:2011-08-23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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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3。】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回拨已转持国有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按照《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78号)的规定,回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已转持的国有股,不征收过户环节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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