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1〕2号
日期:2011-01-24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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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资产管理公司改制,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现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印花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其所属企业之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免征契税。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以出让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照章征收契税。

二、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金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改制后再增加的资本金涉及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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