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日期:2008-04-23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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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年4月24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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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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