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7〕84号
日期:2007-05-30 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体:[ ]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2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