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5〕11号
日期:2005-01-24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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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48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抄送: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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