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文号: 财税明电〔2001〕1号
日期:2001-11-15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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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1年11月16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2‰。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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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1年11月16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2‰。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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