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文号: 财税字〔2000〕8号
日期:2000-01-30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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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16号,本文自2003年1月30日起全文失效。】  

中国证监会:

你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函[1999]29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了继续扶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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