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文号: 国发明电〔1997〕3号
日期:1997-05-09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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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5〕11号。】

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稳步健康发展,适当调节市场参与者的收入,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5月10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5‰的税率交纳印花税。

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新增加的收入,全部作为中央财政收入。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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