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文号: 财税字〔1995〕47号
日期:1995-12-22  有效性: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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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第一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2。

第三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3。】

国家开发银行:

你行开行财会函(1995)10号文《关于申请免纳印花税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因此,经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资本金贷款合同,不属于免税凭证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从目前国家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状况考虑,对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家开发银行分行营业账簿和贷款合同印花税缴纳方式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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