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4〕95号
日期:1994-04-07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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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附件2。】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以下简称“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印花税。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书立、领受的各种应税凭证,包括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不征印花税。

二、企业1993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的应税合同,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或原合同到期续签合同的,按规定贴花。

三、记载资金的账簿,1994年1月1日以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贴花;对启用的新账,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免贴印花;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启用的其他账簿按规定贴花。

四、1993年12月31日以前企业取得的产权转移书据和权利许可证照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有更改、换证、换照、转让行为的,按规定贴花。

五、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经营期已不足三年的企业,应在经营期内贴足印花。

六、其他征免事宜,均按照印花税现行规定执行。

相关法规
  • 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的批复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 国家税务局关于尚未投产、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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