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南海西部石油公司所属公司的固定资产自有流动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油函〔1991〕10号
日期:1991-03-30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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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湛江分局:

你局国税油湛函[1991]12号《关于对西部公司非专业性单位的固定资产自有流动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对南海西部石油公司所属公司,除为勘探、开发、生产海洋石油资源提供工程承包、劳务服务的专业公司外,其他公司记载固定资产和自有流动资金的帐簿,包括商业、贸易公司记载固定资产和自有流动资金的帐簿,都应该征收印花税。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书立、领受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记载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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