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权限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1990〕201号
日期:1990-12-0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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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有关违章处罚的法规,为了适应印花税征收、检查的要求,有利于稽征管理,现对印花税违章处罚权限明确如下:

一、对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以及虽已贴但未注销或画销的违章行为,由基层税务征收单位处理。

二、对将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据下重用的违章行为,由基层税务征收单位报经县(市)税务机关批准后处理。

三、对伪造印花税票的,由县(市)以上(含县、市)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章处理的立案程序、处罚标准及处理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全国的统一法规,制定具体办法。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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