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尚未投产、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发〔1990〕963号
日期:1990-08-07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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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

1990年6月18日沪税地[1990]38号《关于对未投产或营业的中外合资企业所书立、领受的印花税列举凭证要否贴花的问题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议、合同、章程,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凭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宣告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即便是处在基建或筹建过程中,也将是适用工商统一税条例的纳税义务人。对其以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仍可按照财政部[1989]财税字第010号《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的规定暂免予征收印花税。

相关法规
  • 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的批复
  •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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