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发〔1990〕428号
日期:1990-05-03  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体:[  ]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附件2。】

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反映对保险合同以投保金额为计税依据的办法不尽合理,征管检查难度较大。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测算,并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决定作如下改进:

一、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

二、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本通知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改变保险合同计税依据适用范围的批复
  • 国家税务局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