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1990〕104号
日期:1990-01-25  有效性:时效性
字体:[  ]

为了支持涉外保险业务的发展,扩大对外保险范围,增创外汇收入,经研究决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进出口货物运输险、远洋船舶险、出口信用险的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暂免征收印花税。对其他涉外保险业务的保险凭证仍应按照规定征税。

本通知自文件到达之日起执行。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