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征免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文号: 国税地字〔1989〕17号
日期:1989-02-17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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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广东、福建、广西、云南、江西、吉林、海南、河北省税务局,广州、厦门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86]财税字24号通知的精神,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征免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营业帐簿在1989年底以前免征印花税,从1990年起恢复征税。恢复征税后,对资金帐簿按记载的资金总额扣除1989年底的资金帐面数额后,按规定计税贴花;对其他营业帐簿按规定贴花。

二、对权利、许可证照在1989年底前暂不贴花,从1990年起按规定贴花。

三、对各类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由于涉及到两方或两方以上的纳税问题,不宜单独一方免税,应按现行规定贴花。

四、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在1989年底以前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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