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文号: 豫税地〔1989〕5号
日期:1989-01-10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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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各市、地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1988年12月12日(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用集体企业和其他财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国家扶持资金,上级拨入资金企业税后利润补充和单位投入资金以及集资入股形成的流动资金。

二、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记载其本身业务的帐簿暂不贴印花,从事本身业务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用帐簿应按规定贴花。

三、对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第一次贴花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县(市)税务机关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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