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豫税政二字〔1985〕20号
日期:1985-04-05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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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各地、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务院国发(1985)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省政府豫政(1985)58号《河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并明确几个具体问题,希一并贯彻执行。

1.在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之后,原就工商所得税款附征的1%的地方附加,仍继续征收。

2.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直属企业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随其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的上缴比例上缴中央,一律留给地方,作为地方预算收入。

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实施细则均从1985年1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

1.《河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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