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岭澳核电站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2〕95号
日期:2002-06-20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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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岭澳核电有限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岭澳核电有限公司自2002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80%。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照章征收。

二、增值税返还由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秦山一期核电站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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