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4〕51号
日期:1994-03-12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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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关于今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财政部于去年12月29日以财法字42号发了内部传真电报,为便于执行,现将电报内容正式通知如下: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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