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文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日期:2011-01-05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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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其中的40件(目录见附件1)予以废止,54件(目录见附件2)予以修订。

附件:

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2.省政府决定修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附件2:

省政府决定修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一、河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1985年3月27日豫政〔1985〕58号发布)1.将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2.删去第四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二、河南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1986年8月26日豫政〔1986〕90号发布)1.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2.删去第四条第二款。

三、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2月15日豫政〔1987〕5号发布)1.删去第二条、第五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2.将第八条中的“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税收征收管理法”。

四、河南省国家储备物资仓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2月4日豫政〔1989〕9号发布)1.删去第三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2.将第十六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3.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4.将第十七条中的“消防条例”修改为“消防法”。

五、河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9年8月31日省政府令第5号公布)1.删去第十二条中的“在旅馆租房、包房经商的,应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2.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3.将第三十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六、河南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3月4日省政府令第13号公布根据1997年1月2日省政府令第2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扫除文盲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将第九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七、河南省《尘肺病防治条例》实施办法(1991年3月13日省政府令第28号公布)1.删去第十八条。2.将第三十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3.删去第三十一条。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八、河南省公路检查站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6月24日省政府令第30号公布)1.将第一条、第十四条中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改为“道路交通安全法”。

2.将第十四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九、河南省国防教育暂行规定(1991年10月19日豫政〔1991〕96号发布)

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十、河南省性病防治暂行办法(1992年2月14日豫政〔1992〕13号发布)

删去第二十三条。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一、河南省治安联防工作暂行规定(1992年5月13日豫政文〔1992〕100号发布)

将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十二、河南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实施细则(1992年5月19日豫政文〔1992〕108号发布)

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十三、河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1992年5月19日豫政文〔1992〕107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1.删去第七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2.将第十七条中的“森林法实施细则”修改为“森林法实施条例”。

3.删去第二十七条。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四、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1992年6月8日豫政文〔1992〕122号发布)

1.将第三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2.将第七条中的“《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3.将第十条中的“《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

4.删去第十三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5.删去第二十二条。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五、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1992年8月3日豫政〔1992〕64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9日豫政〔1998〕16号发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规章和删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行政处罚内容的通知》修订)

1.删去第四条中的“滞洪办公室”。

2.将第十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3.删去第三十四条中的“村应建立工程管理领导小组,确定护堤、护坝人员,负责做好日常管理养护工作”。

4.删去第四十四条。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六、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2年8月15日省政府令第37号公布)

1.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四十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2.删去第四十七条。

3.删去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七、河南省《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1992年11月9日豫政〔1992〕97号发布)

1.将第三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2.将第二十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十八、河南省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的暂行规定(1992年11月27日豫政〔1992〕99号发布)

将第十七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十九、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2月2日豫政〔1992〕100号发布)

1.将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中的“市(地)”和第十二条中的“市”修改为“省辖市”。

2.删去第七条中的“(地区行署)”。

二十、河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办法(1993年1月3日豫政〔1993〕1号发布)

1.删去第五条。

2.删去第二条、第二十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删去第十五条中的“行政公署”,删去第十一条中的“专员”。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十一、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6月25日省政府令第1号公布)

1.将第三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2.将第三十九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行政复议法”。

二十二、河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实施办法(1993年7月19日豫政文〔1993〕260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9日豫政〔1998〕16号发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规章和删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行政处罚内容的通知》第一次修订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将第二十一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行政复议法”。

二十三、河南省《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办法(1993年11月27日省政府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1.将第十八条中的“按照《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修订本)》执行”修改为“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2.将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3.删去第二十四条。

4.将第二十五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十四、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1993年11月27日省政府令第4号公布根据1998年4月9日豫政〔1998〕16号发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规章和删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行政处罚内容的通知》修订)

1.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和《河南省行、滞洪区若干问题规定(试行)》”。2.将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3.将第四十五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4.删去第四十七条。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十五、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2月28日省政府令第9号公布根据1998年4月9日豫政〔1998〕16号发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规章和删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行政处罚内容的通知》修订)

1.将第三十条中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修改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删去第三十一条。

3.将第三十三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十六、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1995年1月11日豫政文〔1995〕15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9日豫政〔1998〕16号发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规章和删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行政处罚内容的通知》修订)

删去第十四条。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十七、河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1995年2月13日省政府令第13号公布)1.将第四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2.删去第二十八条中的“征收机关罚没财物的,按照《河南省执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条例(试行)》执行”。3.删去第二十九条。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十八、河南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1996年9月1日省政府令第23号公布)

将第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

二十九、河南省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1996年1月20日省政府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1.将第九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市地政府、行署”修改为“省辖市人民政府”。2.删去第二十三条。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十、河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办法(1996年2月15日豫政〔1996〕5号发布)

1.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2.将第十一条中“每人每月享受80元特级教师津贴”和“特级教师津贴所需经费由同级教育事业费列支”修改为“每人每月享受300元特级教师津贴”和“公办学校特级教师津贴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十一、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1996年3月20日省政府令第26号公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1.将第七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2.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3.将第三十三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行政复议法”。

4.将第三十五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十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暂行规定(1996年3月23日豫政〔1996〕19号发布)

1.删去第五条、第七条中的“地区行署”。

2.将第九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三十三、河南省减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暂行办法(1996年3月29日豫政〔1996〕22号发布)

将第四条中的“市地级”修改为“省辖市”。

三十四、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03年12月8日省政府令第8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1.将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第三十六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行政复议法”。

三十五、《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1月6日省政府令第27号公布)

删去第三十七条。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十六、河南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97年8月8日豫政〔1997〕43号发布)

1.将第四条、第十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2.将第二十六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十七、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1998年2月6日省政府令第38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1.将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四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2.将第三十六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行政复议法”。

三十八、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1998年2月23日省政府令第39号公布)

将第十六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三十九、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1998年3月20日省政府令第41号公布)

1.将第三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2.删去第十二条中的“城市公共绿地”。

四十、河南省城建监察规定(1998年10月27日豫政文〔1998〕182号发布)

1.将第四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2.将第二十三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十一、河南省农药管理办法(1998年11月5日省政府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1.将第三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2.将第三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3.将第三十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十二、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1998年11月11日豫政〔1998〕56号发布)

1.将第三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2.将第二十三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十三、河南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8年11月12日豫政〔1998〕58号发布)

1.删去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

2.将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删去第十二条中的“地区行署”。

3.将第三十一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十四、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1999年3月22日省政府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1.将第四条、第七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2.将第三十七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十五、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11月11日省政府令第52号公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1.将第十五条第(二)项中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将第十九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十六、河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暂行办法(1999年11月22日省政府令第53号公布)

1.将第三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2.删去第十条。

3.删去第十六条第三款。

4.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和安全备案登记”。

5.将第二十五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四十七、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2000年1月6日省政府令第54号公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1.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2.将第三十三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十八、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7月18日省政府令第57号公布)

删去第十三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四十九、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4月6日省政府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将第八条中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办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修改为“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办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

五十、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9月29日省政府令第62号公布)

删去第八条中“1年内不得再申请筹备”。

五十一、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2002年3月23日省政府令第67号公布)

删去第十七条第二、三款。

五十二、河南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2002年4月22日省政府令第69号公布)

将第十五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五十三、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7日省政府令第84号公布)

将第十八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五十四、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9月5日省政府令第94号公布)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相关法规
  •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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