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文号: 国务院令第448号
日期:2005-08-20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日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