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豫财税政〔2011〕33号
日期:2011-06-27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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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各单位,各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下岗职工再就业以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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