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8〕14号
日期:1998-01-22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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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997年6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7月7日发布施行。依照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据此,具有上述纳税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应当依照办法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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