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日期:2012-06-19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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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上述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不再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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