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1〕104号
日期:2011-10-19  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体:[  ]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