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11〕211号
日期:2011-04-2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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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下属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从2011年1月1日起,中石油、中石化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50%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附件: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2.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暂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加油站及其他所属全资分支机构管理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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