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日期:2010-07-28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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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差额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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