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10〕336号  
日期:2010-07-20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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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桂国税发〔2010〕12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047号)及相关规定,企业作为投资主体从事“铁路新线建设”和“既有线路提速及扩能”项目的自建并运营,且该项目运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方可依法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不是“铁路新线建设”和“既有线路提速及扩能”项目的投资主体,其从事的仅是铁道建设项目的施工业务,不能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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