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日期:2010-07-02  有效性: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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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22.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目前尚未单方面规定税收饶让抵免,……,经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在其申报境外所得税额时视为已缴税额(参见示例六)。’中‘经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内容”失效。参见:《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57号。

附件部分失效。自2023年2月1日起,附件第九条第30项第(1)点、第(2)点①中“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第(2)点②;第(2)点③中“项目合同复印件等”、第(3)点②、③、④、第(4)点①、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予以发布,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2009年度尚未进行境外税收抵免处理的,可按本公告计算抵免。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相关法规
  •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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