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10〕183号
日期:2010-05-06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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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为了实现新老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家采取了一系列过渡性措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1号)中规定:“新成立的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免征5年所得税的政策,可以执行到1995年底”,“对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两项优惠政策均已执行期满,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对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不再区分新老企业,按统一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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