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过渡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9〕228号  
日期:2009-05-04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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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8〕7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即“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的规定可以过渡。因此,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的,可以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过渡优惠执行期限不超过5年。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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