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8〕952号
日期:2008-11-24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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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从事船舶、航空运输取得国际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每次从中国境内起运旅客、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1.25%的计征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调整后的综合计征率为4.25%,其中营业税为3%,企业所得税为1.25%。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法规
  • 财政部关于调整对外轮、外航运载客货运输收入计算征收所得税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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