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8〕819号
日期:2008-10-06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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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一)项中“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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