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财务重组中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8〕29号
日期:2008-03-27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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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光大银行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1.中国光大银行在重组改制过程中,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减值准备后形成的账面累计亏损139亿元,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l2月31日止,允许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所得弥补。

2.中国光大银行上述纳入集中处置范围内的不良资产,在实际发生损失时,凡已按本通知第一条享受税前所得弥补的部分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重复扣除。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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