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8〕171号
日期:2008-02-13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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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上海、浙江省(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度,该行新设立的杭州分行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按全额汇总的方式在该行总行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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