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8〕50号
日期:2008-01-11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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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四川省(市)国家税务局,北京、辽宁、江苏、浙江、湖北、广东、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核定该公司2007年度按14246万元的限额(详见附件)向其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在规定限额内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超过规定限额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略)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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