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7〕1263号
日期:2007-12-17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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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辽宁、上海、浙江、山东、湖北、广东、重庆、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加和更名的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度,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和更名的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2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按应纳所得税额的3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附件: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更名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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