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外运(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7〕1039号
日期:2007-10-12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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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宁波、厦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调整合并纳税企业范围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18号)规定,2007年,中国外运(集团)公司调整后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对由中国外运(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缴所得税办法;对中国外运内蒙古公司、中国外运秦皇岛公司所在地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是否实行就地预缴所得税办法,由所在省(区)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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