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信证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7〕1040号
日期:2007-10-12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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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辽宁、上海、江苏、安徽、广东、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加的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7年起,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加的分支机构(详见附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06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总部在深圳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增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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