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大修理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7〕762号
日期:2007-07-13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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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考虑到铁路提速和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大修理的特殊情况,经研究,现将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大修理支出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7年度起,铁路运输企业以机车、客车和货车的修理支出总额分别占该类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的20%,作为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改良支出的标准。对不足标准的大修理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2008年以后如有新的税收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相关法规
  • 财政部关于铁路运输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共享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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