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度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7〕500号
日期:2007-05-16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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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安徽、江西、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甘肃省(区、市)国家税务局,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现对中国建银投资有限公司2006年度发生的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和《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的有关规定,中国建银投资有限公司2006年度发生的财产损失准予税前扣除(财产损失清单见附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应依据该公司报送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的证明资料,按规定逐笔逐项进行审查核实,如有不实,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补缴税款。

二、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协助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该公司2006年度申报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审查核实,如有不实,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和资料反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附件: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度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明细表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责任有限公司2005年度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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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纳税申报地点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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