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物资集团公司等6家企业停止执行汇总(合并)纳税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7〕347号
日期:2007-03-2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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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汇总(合并)纳税的管理,现对广东物资集团公司、海南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外交人员服务总公司和新华通讯社等6户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度起,广东物资集团公司、海南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外交人员服务总公司和新华通讯社等6户企业不再实行在公司总部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上述6户企业及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加强对上述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物资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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