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7〕18号
日期:2007-02-10  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体:[  ]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与《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2号。】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征税款专项用于核销挂账或增加拨备,不得用于分红。

请遵照执行。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