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7〕13号
日期:2007-01-09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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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外〔2006〕145号)收悉,批复如下:

一、鉴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履行对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杭州、西安分行经营业务(资金运用、财务管理等)的监督管理职能,并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正确反映杭州、西安分行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八十九、第九十条的规定,同意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从2006年度起合并申报缴纳上述2家分行的企业所得税。

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今后在内地新设分行需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仍须按《实施细则》第八十九、九十条的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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