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6〕168号
日期:2006-11-27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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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经研究,现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凡纳入部门预算或作为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既不纳入部门预算又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以及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应依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4年度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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