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赞助北京第29届奥运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6〕36号
日期:2006-11-08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对奥运会保险服务赞助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的按照市场价格确认的保险服务等现金等价物的赞助支出,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当年实际发生数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二、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的保险服务等现金等价物赞助,不征收营业税。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搜狐公司赞助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源讯(北京)公司和欧米茄(瑞士)公司对第29届奥运会服务赞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机构赞助第29届奥运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第13届残奥会和好运北京体育赛事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助第29届奥运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