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宁市宝峰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6〕318号
日期:2006-04-03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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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宁市宝峰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浙国税外〔2006〕4号)收悉,批复如下:
海宁宝峰热电有限公司是2004年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电力、热力,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海宁宝峰热电有限公司从事热电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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