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国农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税前扣除期限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6〕259号
日期:2006-03-13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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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冲减应收未收利息所得税相关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农银发〔2005〕368号)。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面向农村并服务于“三农”,多年来承担了许多国家政策性支农任务,存在较大亏损挂账、经营困难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的有关规定,同意该行将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税前扣除期限延长至2007年12月31日。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重组改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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