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2005年度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5〕1196号
日期:2005-12-12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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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关于2005年度集中使用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兵器财字〔2005〕723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00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节余,可结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并抵减下年度技术开发费提取数额;或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2005年度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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